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8行终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整(曾用名**振、***),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系**整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整、***与被上诉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0)湘0811行初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整、***以本案诉讼请求不当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整、***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整、***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