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整、某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08行终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整(曾用名**振、***),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系**整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整、***与被上诉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0)湘0811行初1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整、***以本案诉讼请求不当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整、***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整、***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