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南郊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中所营社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27004号 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郊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住所地:汉中市南郊区。 负责人:***。 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南郊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