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3民初27004号
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郊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住所地:汉中市南郊区。
负责人:***。
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南郊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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