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3民初7804号
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0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03632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永兴巷42号楼2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E7D1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10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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