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03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0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03632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台区永兴巷42号楼2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AE7D1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303民初16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300元,案件执行费11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