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956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
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绍兴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