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726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樑,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2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6527745R。

法定代表人:羊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利腾,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国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钱国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