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726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樑,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2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6527745R。
法定代表人:羊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利腾,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国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钱国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