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民初3195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江潮路25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6527745R。
法定代表人:羊晨杰。
被告:嘉兴市梅里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政府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8529937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鎏增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梅里小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封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毛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葛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