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民初977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汇(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3-1号FC04楼三层FQ3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与被告华汇(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汇(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5元,减半收取计41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新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