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安慧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安慧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330号
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天津君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宫红兵。
原告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8元,由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德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