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6行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通市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通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住所地**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二棉有限,住所地**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行初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之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