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9303号之二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闸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东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合作镇达育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2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