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6039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恒安新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UPCX5Q。
经营者:李冬波。
被申请人:南通东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常青路**会信用代码:9132068159256065XD。
法定代表人:江卫平。
申请人南宁市**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通东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桂0107民初60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6402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东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4026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