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厦(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万厦(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厦(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西山安置房B区4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万厦(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1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厦公司上诉称,一、**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从**提交的证据来看,虽有《收条》《借条》,却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的证据,没有借款事实,故其无权起诉万厦公司。一定要起诉,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到被告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起诉。二、本案不是借贷纠纷,不适用借贷案件的管辖规定。**提供的《借条》《收条》不能证明有借贷事实,故不能认定系借贷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存在合同纠纷,故没有合同履行地,**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交万厦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条》《借条》,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需经实体审理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本案**诉请万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住所地**市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万厦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徐 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