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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慧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49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丁栅社区丝绸路29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慧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秀越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慧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