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21执97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432元(含执行费432元),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付款142018元(含执行费2018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总计170000元后确认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

至此,本院(2018)浙0421民初124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8)浙042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