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平建设有限公司

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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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21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831.7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404831.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经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0日将被执行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共执行到工程款404831.75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5826.88元、迟延履行利息3188.05元)。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2)浙0421执218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