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472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丁栅社区丝绸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范萍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龙,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驰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南中,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嘉善求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诚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菱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技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浙0421民初4720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求诚建筑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菱技术5500000元银行存款的申请。2018年9月26日,本院对被申请人东菱技术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金额为2806427.77元。后因被申请人东菱技术上述被冻结账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干窑支行(账号:19×××55)账户金额已超过5500000元,单独冻结该账户即可足额保全。且被申请人东菱技术亦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其他银行账户保全的申请。故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做出(2018)浙0421民初472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菱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干窑支行(账号:19×××55)账户5500000元以外的其他金额及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2018年11月10日,求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对东菱技术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求诚建筑公司与东菱技术双方已达成和解,求诚建筑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东菱技术的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菱技术有限公司5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