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1967号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江桂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雯,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丁栅社区丝绸路29号楼2梯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505344882。
法定代表人:范萍萍。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23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葛剑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晓 芬
书 记 员 阮 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