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7534号
原告:顺庆区某木材加工厂,住所地顺庆区李家镇回龙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2MA653X201B。
经营者:李某。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顺庆区某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顺庆区某木材加工厂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庆区某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10.4元,由原告顺庆区某木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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