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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德化县盘古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1号奥体都市花园A区第六层B-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8881P。 被执行人:德化县盘古艺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影城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XPW5302。 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526民初114号、(2022)闽05民终904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德化县盘古艺术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7809.6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468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141.76元,该款项已转入本案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德化盘古艺术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