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2财保1号
申请人:贺州市荣盛工程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207国道路边(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申请人贺州市荣盛工程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依照(2021)桂11民终1224号民事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桂1122执82号】所得的执行款629001元。申请人贺州市荣盛工程建筑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2022)桂1122执82号执行案件案款,以629001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65元,由申请人贺州市荣盛工程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陶修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