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6484号
原告:曾某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