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鑫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4002号 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2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41号洪山体育馆中心综合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天鑫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产业园创意大厦第三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爱运动体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鑫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组织原、被告当事人证据交换和质证。2017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诉计算机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机软件进行同一性比对鉴定。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2018年1月12日,根据原、被告双方协商选定结果,本院同意并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前,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2019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缴本院人民币54,9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北中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