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3年2月25日,汉族,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男,生于1962年1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