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052号 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