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052号
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