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陕0104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2023年3月2日,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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