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2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陕0104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2023年3月2日,原告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被告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稳定吊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陆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25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