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029号
原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告:严金斌,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到庭参加定于2021年5月24日的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