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029号
原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被告:严金斌,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到庭参加定于2021年5月24日的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