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701民初826号
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亦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