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6民初94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亲属关系),女,1983年8月8日出生,住蔚县北水泉镇北马圈村。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