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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永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6民初94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亲属关系),女,1983年8月8日出生,住蔚县北水泉镇北马圈村。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