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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4民初854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新华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