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1389号 原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4624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保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