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民终1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县祥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46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黎胜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运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县祥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皖运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皖运建设公司尚欠祥和建材公司219494.98元,一审认定欠款741078元错误。祥和建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皖运建设公司供应钢材1196.588吨。皖运建设公司在每张送货单上均按我的富保网马鞍山市当日网上价格确认钢材价格,并未按合同约定对钢材价格另加160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钢材价格进行了变更,应以送货单上钢材数量及价格作为结算依据。皖运建设公司对对账单上外加补偿款1196.588吨×160元(装卸费)=191454.08元不认可。皖运建设公司对对账单上补税票差价不认可,我的富保网马鞍山市当日网上价格分钢材含税价格及不含税价格,如果以不含税价格结算钢材价格,皖运建设公司则按合同约定承担钢材款6%的税金,如果以含税价格结算,皖运建设公司则不应承担钢材款6%的税金。2.一审认定皖运建设公司向祥和建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错误。皖运建设公司对债务确认对账明细表不认可,对钢材款双方没有决算,皖运建设公司没有办法将该钢材尾款支付给祥和建材公司,所以皖运建设公司从未逾期支付钢材款,也不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按15.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过高。
祥和建材公司辩称:1.合同明确约定了钢材的基准价格,另每吨加160元,税费由皖运建设公司承担。2.肖劲松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最终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是肖劲松,合同明确所有的钢材与肖劲松进行结算。肖劲松清楚地知道钢材的供应情况及价格,在2021年6月3日结算时,确定了款项总额、已支付款项及差额、额外补偿160元每吨装卸的情况。3.一审已经给皖运建设公司少算了利息,实际上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按照月息二分计算利息。
祥和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皖运建设公司支付祥和建材公司钢材款741,078元及利息(以本金1,041,07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到2020年的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的8月21日到2021年2月11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从2021年2月12日以本金741,078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保全费、诉讼费由皖运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祥和建材公司(甲方)与皖运建设公司(乙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就付款方式价格及期限,约定,甲方先期垫资400吨钢材,钢材价格按我的富保网(××)马鞍山市当日网上价格为基础另加160元每吨价格计算,如需17%的增值税发票,乙方付给甲方钢材款6%的税金。钢材运输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包下力费。同时约定,在本合同的货款期限结束后,乙方应在2018年2月5日付清总货款的50%,余款在2018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不付清按全部货款的月息千分之三计算);还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负责将钢材送至交货地点,下货由乙方负责,乙方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肖劲松负责收货,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对账,2021年6月3日,肖劲松在确认未付741078.19元货款的对账单上签署了证明人字样。
一审另查明,祥和建材公司向皖运建设公司出售的钢材均出具了增值税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祥和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向皖运建设公司交付钢材货物,皖运建设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皖运建设公司以肖劲松的签字确认不能代表皖运建设公司,祥和建材公司按每吨加收的160元属于格式合同为由抗辩,依据不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对增值税发票的约定,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但约定了两个违约条款,结合案涉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以741,07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据此,判决:一、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和县祥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741,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1,0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和县祥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原告和县祥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认定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确定皖运建设公司向祥和建材公司支付钢材款741,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祥和建材公司、皖运建设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乙方(皖运建设公司)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肖劲松负责收货,代表乙方(皖运建设公司)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皖运建设公司)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2021年6月3日,双方对钢材款进行决算,签署债务确认对账明细表,确认余欠钢材款数额为741,078元。肖劲松代表皖运建设公司,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债务确认对账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皖运建设公司对钢材价格、装卸费、补税票差价提出异议。对此,皖运建设公司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皖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该项举证责任,同时该事实亦不属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故对皖运建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祥和建材公司、皖运建设公司在《钢材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一审酌情确定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皖运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雍自涛
审 判 员 徐 婕
审 判 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葛正英
书 记 员 程露露
附:本案适用法律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