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祥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523民初1506号
原告:***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46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94268260Q。
法定代表人:黎胜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运漕镇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3825U。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741,078元及利息(以本金1,041,07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到2020年的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20年的8月21日到2021年2月11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从2021年2月12日以本金741,078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了具体的采购量、采购单价、结算方式,截止诉讼时,被告仍欠原告钢材款741,078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钢材款及利息。
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就事实部分,被告确实从原告处购买了钢材,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公司是不清楚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我们与原告有不同的理解。购买钢材数量均不持异议,但是价格的税款我们有异议,合同的复印件我们看到了,合同约定是富宝网上的价格为基础,另加160元每吨计算,运费由供货方承担,我们对条款和结算时与原告方理解有差异,所以一直没结算,网上都是含税价,税款由卖方承担,原告供应钢材是2017年7月25日到2018年9月20日,我们支付了一些货款,数量没有异议,价格有异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给我们的送货单是网上价格,没有加160元每吨,我们认为以送货单价格为准,原告认为160元每吨是运费,我们是不认可的。税款由我们承担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对于原告诉请首先我们与原告至今未结算,主要争议点就是6个点税金的承担和160元每吨的问题,2021年6月3日原告给了一个结算的清单,但是我们没有签字认可,结算完了才能承担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原告是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计息的,我们是买卖合同。具体标准请求法庭参照和县法院相同相似案件来判决。
***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
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原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8月1日建立买卖关系,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是马鞍山当日网上价格基础另加160元,开票的需要付6%税金。付款日期第三条第7款约定是余款于2018年6月1日全部付清。第六条的第2款约定延期支付的利息是日息千分之三,约定利息超过24%,因此我们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合同同时约定了肖劲松是被告的指定经办人,其签字效力与公司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3.原被告的供货结算明细,原告与被告指定的经办人肖劲松进行了结算,此结算凭证应视为被告的确认,截止到2021年2月11日,仍下欠原告诉请的本金以及利息。
4.2018年6月21日--2019年2月2日的银行明细、以及被告出具的发票签收单,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发票总额是5,502,149元,与证据3的对账明细是一致的,以及在合同期间,被告通过银行支付了部分钢材款,与证据3也是一致的。
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意见:
1.对证据1没有异议。
2.证据2有异议,被告在第三页加盖了公章,但是不符合常理,第一页和骑缝章没有被告的盖章。合同是原告的格式条款。对于肖劲松这个人的职权和身份,肖劲松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是这个工程的劳务分包人员,肖劲松负责通知原告钢材规格和数量和送货时间,他只负责收货,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的价格都是网上的含税价,对于价格肖劲松没有权限。合同约定了运输费用是甲方承担,原告把160元每吨改成了运输费是不符合事实的。延期支付的利息是日息千分之三过高,违约时间是双方结算之后。
3.证据3我们不认可,我们收到了,但是我们没有盖章。补6个点的税钱我们是不认可,160元写到了运费,我们也是不认可的,这个结算是在诉讼期间送到我们公司的,我们至今没有答复。钢材明细表上的金额不是原告陈述的金额,我们认可5,234,494.98元,吨位是1,196.588吨,这与后面的送货单是一致的。超过的我们不认可。
4.证据4不持异议,我们付了一个500万元和一个1.5万元,收到的发票我们也不持异议,多开的发票按照财务来处理。
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举证:
1.网上打印的合同履行期间马鞍山网上的价格,都是含税价。
2.发票税率的统计表。
***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质证意见:
1.对证据1,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钢材款的价格以及调价160元每吨的事实,既然合同有约定就从约定,另外多含的税也有约定,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和票税,如果没有约定,被告的陈述是事实。
2.证据2的税率从17%调整到16%是政策原因,但是根据合同约定,指代的是同一事实,不应区分是16还是17。
本院认证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案情,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就付款方式价格及期限,约定,甲方先期垫资400吨钢材,钢材价格按我的富保网(××)马鞍山市当日网上价格为基础另加160元每吨价格计算,如需17%的增值税发票,乙方付给甲方钢材款6%的税金。钢材运输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包下力费。同时约定,在本合同的货款期限结束后,乙方应在2018年2月5日付清总货款的50%,余款在2018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不付清按全部货款的月息千分之三计算);还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负责将钢材送至交货地点,下货由乙方负责,乙方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肖劲松负责收货,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对账,2021年6月3日,肖劲松在确认未付741078.19元货款的对账单上签署了证明人字样。
同时查明,原告向被告出售的钢材均出具了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案涉《钢材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交付钢材货物,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被告以肖劲松的签字确认不能代表被告,原告按每吨加收的160元属于格式合同为由抗辩,依据不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双方对增值税发票的约定,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但约定了两个违约条款,结合本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以741,07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741,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1,0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原告***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安徽皖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雨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曹广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研
书 记 员 胡佳佳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