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79号
申请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保利溪湖****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人民币16013270.04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