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79号 申请人: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保利溪湖****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1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保利铁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人民币16013270.04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