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2852号
原告:徐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