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徐商终字第00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新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