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立林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中建岳阳中心14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066374363K。
法定代表人:黄坤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立林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立林弱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湘0626民初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磊
书 记 员 彭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