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04民初1565号
申请人:丹东祥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光明村光明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申请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丹东祥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丹东祥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 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