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成,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盛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利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