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市龙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144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龙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炮守营村炮守营**。
法定代表人:江继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君,系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丹东市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利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军,系丹东市振安区方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丁吉承,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告***与被告丹东市龙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市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丁吉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泰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业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