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1259号
原告:丹东弟伍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东尧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黄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林海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三组。
经营者:姜萍,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传生,辽宁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金焕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号5栋512B。
经营者:黄涵琪。
被告:上海金焕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林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傅玉梅。
被告:丹东市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王利才。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若宏五金管材批发部,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85-1号(15门)。
经营者:史文庆。
原告丹东弟伍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林海商店、沈阳市铁西区金焕水暖建材经营部、上海金焕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丹东市立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区若宏五金管材批发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丹东弟伍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弟伍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弟伍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秀
人民陪审员 李艺纹
人民陪审员 刘玉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