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县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财保160号 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街道城阳北路与烟台中路交汇处东北6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0638179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莒县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振兴东路23号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91L6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莒县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莒县××镇××社区××村的面积为333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23年12月18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莒县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莒县××镇××社区××村的面积为333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莒不动产权第0××5号],保全价值以6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