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4642号
原告:日照晨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围子社区东盛家园小区沿街楼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董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卢相国,男。
被告:***,女。
原告日照晨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日照晨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照晨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晨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日照晨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厚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