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财保155号
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董家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0638179XE。
法定代表人:卢相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龙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520754X6。
法定代表人:孔卫东,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东营路以北、该公司院内的1#、2#车间各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9年4月15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东营路以北、该公司院内的1#车间一处(建筑面积约3585.3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
二、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宏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东营路以北、该公司院内的2#车间一处(建筑面积约2601.1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绪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