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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某卷门加工门市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民终2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某卷门加工门市部,住所地沭阳县。 经营者:***,男,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沭阳县某卷门加工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2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2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沭阳县某卷门加工门市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