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02民初977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727685376,住所地宿迁市新世纪花园**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彦青。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6元,减半收取计309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春晖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