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6908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6815065592,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徐家湾11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4485714,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审查并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