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3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甘肃杰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琨,甘肃杰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综合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冯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峰,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东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瑞芹
审判员  冯 诚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卢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