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鸿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财保107号

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8648544J。

法定代表人:王社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路徐家湾1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6815065592。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71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70404852019000026、保险金额:71714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171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06元,由申请人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淑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嘉译

书记员刘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