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某有限公司;临清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81执保15号 申请人:临清市康庄镇昌达电脑门市部,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康庄四街。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路北新东环西百利来产业园106栋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西门里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清市康庄镇昌达电脑门市部诉被申请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清市康庄镇昌达电脑门市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1874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清市康庄镇昌达电脑门市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名下11874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